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属于一方所有但未过户,此后复婚,该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作者 李赋宁
【案情简介】
刘某女和高某男于2000年结婚,于2006年以刘某女的公积金做贷款购买商品房一套,房屋登记在双方共同名下。因双方不符合生育二胎政策,后双方于2007年决定办理离婚登记,待生育二胎后再复婚。为此,由男方拟定离婚协议后,双方办理了离婚登记,协议中约定房屋归男方所有。此后,双方继续在一起共同生活,且房屋并未过户至男方个人名下。房屋贷款至2017年偿清。
2008年双方生育一女,2010年双方复婚,后因男方出轨且多次殴打女方,女方无奈之下于2018年提出离婚。男方同意离婚,但拿出2007年的离婚协议主张房屋是男方个人房产。女方认为双方第一次离婚是假离婚,且协议是男方拟定,女方没有细看,协议约定应当无效,而且此后双方复婚、房屋未过户,房屋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分析】
在对案件进行点评之前,需要先梳理案件中的几个关键问题:
一、房屋是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女方公积金贷款购买,且登记在双方名下,在第一次离婚之前,确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二、第一次离婚时,双方签署离婚协议并办理了离婚登记,但房屋并未过户,在双方复婚之前,该房屋是否属于男方个人财产?
三、女方称双方是为了生育二胎而假离婚,双方虽然办理了离婚登记,但离婚协议并非女方的真实意思表示,那么能否根据协议约定来分割房屋?
在弄清楚前面三个问题后,对房屋是否属于共同财产的问题就迎刃而解了。具体如下:
一、2007年之前,因为该房屋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而且房屋登记在双方共同名下,可以确定房屋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也就是说双方在离婚时签订的协议中约定房屋归男方所有的条款有效,且该协议并不因为双方复婚而无效。
当然,在双方离婚诉讼中,刘某女可以抗辩该协议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的几种情形,协议应属无效。法院也应该对离婚协议的效力进行审查,并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确认该条款是否合法有效。
此外,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的物权变更应当以登记为准。也就是说,该房屋在没有过户至男方个人名下之前,形式上仍然属于夫妻共同所有,但是男方有权根据离婚协议要求女方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三、女方主张2007年的离婚为假离婚,该情况在实践中确实大量存在,也折射了一些社会问题。但从法律上来讲,并不存在所谓的假离婚。而且我国婚姻法也明确规定了婚姻自由,即双方一旦离婚,那么即便其中一方想复婚,也无法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对方复婚。
不过,为充分保障当事人的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第九条也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但在本案中,女方因疏忽大意,没有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
【律师点评】
经过前文的分析,律师就本案总结个人观点:如女方不能举证证明该协议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规定的几种情形之一,那么男方有权根据离婚协议的约定要求女方协助履行房屋过户手续,即房屋属于男方个人房产。
司法实践中,女方很难举证证明前文情形。那么如果房屋属于男方个人所有,女方是否一无所有?虽然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房屋归男方所有,但女方在2007年离婚之后仍然在偿还房屋贷款,因此女方可以要求如下:
1、要求男方返还2007年离婚之后至双方于2010年复婚之前,女方代为偿还房屋贷款部分的款项及相应利息;
2、可以主张对2010年复婚之后对所偿还贷款部分及相应的增值部分进行分割。
以上意见系一家之言,如有不当之处,欢迎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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