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千秋业律师事务所(睢宁律师事务所)提供睢宁律师咨询、睢宁法律服务、睢宁刑事民商等案件代理!
睢宁律师事务所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新闻资讯 > 业界资讯
预消费充值后经营方却停止经营,法院判决:返还!
作者: 发布于:2022/3/18 17:49:31 点击量:

为提高消费者权益保护能力,倡导经营者合法经营、诚信经营,睢宁法院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一: 预消费充值,酒店注销,如何返还 
【案情简介】
刘某持有杨某经营的某酒店的食惠卡,刘某先后向该卡充值8785元,刘某于2019年已消费3725元。后因疫情原因,刘某未能继续前去消费,疫情好转后,该酒店于2020年6月停止营业。现食惠卡中尚有余额5000余元未消费,刘某诉至法院,要求杨某及某酒店返还卡内剩余现金。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与某酒店形成了餐饮服务合同关系,刘某在该酒店充值尚有余额5000元未消费,由于某酒店已停止经营且被注销,该酒店的登记经营者杨某应当承担返还责任,遂支持了刘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评析】
预付消费作为一种新兴的消费模式,常见于教育培训、美容、家政、餐饮等热门服务型消费领域。本案中刘某在某酒店办理了预付卡充值消费,双方形成了餐饮服务合同关系。某酒店注销无法提供餐饮服务,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某酒店对已经收取但尚未提供服务的费用应当予以返还。现实生活中这种消费具有一定风险,其中终止消费退钱难、停业关门追偿难。消费者在消费之前要确认经营主体是否合法、付款单位与经营主体是否一致,消费过程中要注意索取购买项目清单、保留双方签字盖章的合同、保存好收据发票、保留好每次消费记录等,做到举证充分有效。出现纠纷时,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投诉,若无法追偿或者经营者拒绝履责,消费者要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典型案例二: 种子质量不合格,消费者起诉获赔偿 
【案情简介】
原告李某在被告经营的某种子门市购买了稻种139斤和200亩秧盘,随后种植了300多亩水稻,被告进行了业务指导。但在稻谷收获时,原告发现产量低于被告的宣传,水稻亩产量严重减产,于是原告向农业部门投诉。经农业部门和价格论证中心鉴定损失金额达26万余元。遂李某以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该种子门市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裁判】
因本案系因产品质量所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产品质量侵权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对法律规定的产品质量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在审理过程中,鉴定机构对水稻减产原因及原因力大小进行了鉴定,法院依据鉴定意见确定案涉种子的质量原因对减产部分作用力为55%,并判决该种子门市根据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评析】
在农业生产活动中,种子是一种特殊的、无法替代的生产资料,作为农业发展的基础元素而存在,种子经营管理活动,与农户这一主体有着密切的关系,同时也影响着农村生产生活的稳定。从立法目的上来讲,法律保护每一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作为生产者,一方面要严格把控产品质量,保证其生产、销售的产品符合相关质量检测标准;另一方面,在产品出现质量缺陷时积极作为,对受害消费者进行赔偿。作为消费者,在日常消费过程中不仅要注意提高自己的防范意识,避免受到不法侵害,更要在遇到产品质量问题导致自身合法权益受损时,积极寻求合法有效的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典型案例三:商品房户型与合同约定不一致 业主起诉获法院支持 
【案情简介】
原告杨某与被告某房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约定杨某购买该公司建设的某小区的商品房一套。该《商品房销售合同》附件中载明了该房屋的户型,其中房屋的卧室为南向阳台,杨某按约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在杨某上房时发现,房屋的卧室南向阳台变更为客厅的东向阳台,但在杨某上房前未接到任何户型变更通知,杨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退还全部购房款并赔偿损失。
【法院裁判】
杨某与某房产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真实合法有效,开发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房屋,开发商无法交付约定户型的房屋,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杨某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开发商退还全部购房款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结合原告的诉讼请求及被告的抗辩意见,法院判决解除合同、退还全部购房款并支付款项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
【法官评析】
买房是居民生产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房屋的面积、户型、位置等影响着每个家庭的幸福指数。本案中,开发商在未经过业主同意的情况下,将合同约定的南向阳台变更为东向阳台,户型发生了改变,这不但影响了业主的居住条件,更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已经构成根本违约。消费者在遇到类似情况时,应当积极采取与开发商进行协商或提起诉讼等合法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典型案例四: 包子添加含铝泡打粉  夫妻双双获刑 
【案情简介】
被告人张某某、吴某某夫妇在某地租房经营包子铺,在经营过程中,夫妇二人为改善包子口感,提高销量,使用香甜泡打粉用于加工制作包子并对外销售。2018年3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至店内对包子进行抽样检查,后经鉴定,包子中铝的残留量为1152.3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遂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移送至公安机关。
【法院裁判】
被告人张某某、吴某某生产、销售的包子经产品质量鉴定部门检测,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二人行为均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均被判处相应刑罚。
【法官评析】
被告人张某某、吴某某加工制作包子过程中违规使用添加剂,其销售的包子中铝含量残留值达1152.3mg/kg,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长期使用会损害脑细胞同时还会影响钙、铁的吸收,导致骨质疏松、贫血等症状,严重危害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民以食为天”,食品经营者要秉承诚信自律,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不能存有侥幸心理。消费者要注意甄别,留意“个大蓬松”的面食,在购买不合格食品后及时留存证据,依法维权。
典型案例五:网购防疫物资,却遭“空手套白狼” 
【案情简介】
被告人孙某某向其微信好友林某某谎称其拥有疫情期间所需的口罩、额温枪等防疫物资,在获得林某某的信任后,通过林某某先后骗得赵某某、周某等人货款共计53000元。
【法院裁判】
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
【法官评析】
被告人孙某某以销售涉疫物资骗取被害人信任,进而进行诈骗。在当前疫情防控常态化的情况下,大家务必要提高防范意识,网上购买口罩、消毒水等防疫物资一定要到正规平台。对方提出提前付款要求或汇款、转账等信息时,一定要提高警惕,加强甄别,谨防上当受骗,以免遭受经济损失。 
 

上一篇:睢宁县司法局“三强化”助力《法律援助法》实施

下一篇:徐州市律师行业“学贯二十大.建功新时代”知识竞赛

Copyright©2019-2022 www.js-qqy.com 江苏千秋业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 苏公网安备 32032402000439号

江苏千秋业律师事务所 www.js-qqy.com 版权所有  睢宁县律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睢宁县人民西路(睢小旁)碧桂雅园门面3楼  网站备案:苏ICP备15019945号-1
睢宁律师咨询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睢宁律师咨询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睢宁律师咨询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