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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笼换鸟、一个僵尸企业的脱胎换骨 --徐州澳华肉食品有限公司破产历程与研究
作者:陈向东 发布于:2025/9/16 10:00:18 点击量:

 【关键词】  企业破产  问题处理  经验总结

一、徐州澳华肉食品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徐州澳华肉食品有限公司于2003年1月27日在徐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设立,企业类型为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睢宁县淮海山羊交易大市场,注册资本175万美元,法定代表人丁晓东,股东一睢宁谷丰肉制品有限公司,持股比例62%,股东二澳大利亚阳光农牧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38%,经营范围:山羊的加工与销售,于徐州市区注册徐州澳华肉食品有限公司徐州营销分公司。

当初,在全国著名的山羊之乡睢宁县开办起来的徐州澳华肉食品有限公司,赶上了肉食品加工生产的大好时光,在当地县政府大力支持下,具有睢宁特色口味的山羊肉源源不断供给,企业生产突飞猛进,产品远销各地甚至国外,给当地经济建设做出巨大贡献,不仅在睢宁就是在苏北也是家喻户晓。

后来由于市场环境的变化,企业传统山羊加工业务萎缩,而后引进波尔羊新品种培育也陷入困局,加之管理上的问题,导致企业生产停滞、资金连断裂,负债累累。徐州澳华肉食品有限公司以及徐州营销分公司停工停产停业多年,职工下岗,法人代表外出打工,徐州澳华肉食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1日被睢宁工商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019年,徐州澳华肉食品有限公司因为拖欠中国工商银行睢宁支行约千万元贷款,企业原位于睢宁县王集镇104国道K832北侧主要厂房及三十多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被睢宁县人民法院处置拍卖用于清偿公司向睢宁工商银行抵押借款的本金和利息。

同时徐州澳华肉食品有限公司的全部生产设备因为拖欠睢宁农商银行王集支行的贷款被折价处理偿债。尽管如此但仍不能清偿债务,杯水车薪,企业债台高筑,民事诉讼和执行案件不断,资不抵债。

2019年11月19日,睢宁县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睢宁农商银行王集支行申请徐州澳华肉食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并作出(2019)苏0324破3号民事裁定书,决定执行转入破产程序,于2020年1月16日作出(2019)苏0324破3号决定书,指定江苏千秋业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管理人接受指定后非常重视,尔后在人民法院的监督指导下有条不紊地开展各项职务工作,忠实履行义务,同时在履职期间就遇到的问题及时向民法院汇报。

二、接管债务人财产、账册及财务报表、印章等资料情况

管理人书面通知远在外地的徐州澳华肉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晓东向管理人移交公司的财产、账册及财务报表、印章等资料。但是因保管不善徐州澳华肉食品有限公司仅有行政公章一枚移交,其他如公司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及公司营业执照、财务账簿凭证、税务登记证书、房产、土地证书等皆无法提供,徐州营销分公司的证照、印章等亦均未提供。

三、债务人的财产情况

根据睢宁县人民法院提供的执转破案件移交的案卷材料,管理人前往睢宁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睢宁县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工商登记机关等调查企业资产和现场调查,结果是公司银行存款、车辆、机器设备、存货和无形资产皆无,

债务人现有位于睢宁县王集镇104国道北侧约500米羊场路东侧种羊场一处房地产,主要是企业的饲养繁殖基地,属于国有土地使用权,使用权性质为工业用地,土地面积8043.16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3005.64平方米,其中除了二百多平米砖混结构办公室外,其余皆是饲养山羊的羊舍,经了解没有办理抵押等优先权登记。该土地与房屋于2009年12月29日被徐州澳华肉食品有限公司出租给陈凤春,租期17年,每年租金五万元,止于2020年时尚有剩余租期七年。陈凤春转租给李敬雨,后李敬雨又将绝大部分房产转租给周士金,周士金利用种羊场经营生猪养殖,上述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债务人均未提供。

四、资产处置中解除正在履行的合同困难及解决方法

管理人在最初接管种羊场财产时遭受阻碍和拒绝。实际承租人以母猪正在繁育防范猪瘟需要而紧锁大门不让外人包括管理人进入,他们认为管理人不是发包方,管理人无权处理种羊场,对此管理人耐心向他们宣传介绍《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多做思想说服工作,解释徐州澳华肉食品有限公司已经交由管理人进行管理,取得他们理解同意与管理人配合。

《破产法》第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当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管理人考虑到处置变卖资产需要解除租赁合同,决定解除租赁合同履行并书面分别告知承租人、次承租人和再承租人,同时告知他们如果因解除合同出现损失,可以依据《破产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就合同解除所产生的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后来通过管理人多次上门工作,终于同意解除租赁合同履行、但是他们已经在种羊场内建设的房屋及附属物要按照相关评估机构评估报告给予补偿,对于因提前解除合同尚有七年未履行的经济损失表示不再申报债权。

依据《破产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本法另有规定除外。据此,管理人委托江苏伟业房地产土地评估造价咨询公司对陈凤春、李敬雨和周士金三人于租赁期间在种羊场土地上建设的附着物予以评估,总评估结果为五十四万元,管理人分别与三承租人签订解除合同协议并向其支付附着物资产补偿款项,三人均在较短时间内搬离澳华种羊场,也方便管理人向外拍卖和资产移交处置。

五、管理人积极完善不动产权手续,方便资产处置

管理人在接受债务人资产时,徐州澳华肉食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虽然介绍公司的种羊场有房产、土地证,但是没有提供相应证书。为此管理人到睢宁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证实有土地和房产的登记档案。为了吸引和方便第三方购买和办理转移登记,管理人决定代表债务人向睢宁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补发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权属证书。按照补发证件要求先行在报纸上发布房产证、土地证丢失声明,然后带领睢宁县广厦测绘公司工作人员现场对房产、土地面积测绘,最后还得请求徐州澳华肉食品有限公司房产土地四邻即苏塘果园场签字盖章确认界址,缴纳测绘费用,通过上述大量工作终于补办成功,为下一步拍卖处置打下良好基础。

如果管理人不去申请补办上述权属证书,而是直接以现状拍卖。购买人将会有融资困难心有顾虑而信心不足影响购买,管理人虽然省去了麻烦但是后期的资产处置工作会增加困难。

管理人数次前往徐州工商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徐州澳华肉食品有限公司徐州营销分公司工商登记,先行将债务人分支机构注销掉,从而为今后顺利进行母公司徐州澳华肉食品有限公司资产清算解决后顾之忧。

六、积极联系属地镇政府,借营商环境建设的东风,大力推进破产工作

考虑到各级人民政府正在贯彻执行国家加快营商环境建设政策,大力淘汰落后产能和僵尸企业,优化资源配置和腾笼换鸟、加大招商引资工作。管理人联系属地王集镇人民政府,向政府介绍徐州澳华肉食品有限公司的破产及资产处置工作情况,请求镇政府给予支持,同时建议镇政府可以考虑在徐州澳华肉食品有限公司土地上引进有实力公司落户,该请求立即和镇政府产生了“共鸣”,镇政府主要领导亲自安排土地管理部门及苏塘果园场工作领导协助管理人办好土地测绘界址确认签字盖章手续,并安排办公室主任和管理人对接以后资产拍卖工作,管理人深受感动。   

2020年12月份,管理人委托江苏伟业房地产土地评估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上述不动产进行评估,徐州澳华肉食品有限公司的种羊场房地产及地上附属物价值为334.53万元(含承租户附属物)。

2021年3月27日,管理人委托江苏协和拍卖公司以上述评估价拍卖,结果无人竞购流拍。而后管理人向债权人会议报告建议降价百分之三十再次拍卖,告知每位债权人可以优先购买,债权人会议无异议。2021年4月20日管理人再次委托拍卖公司公开拍卖,将底价降低到240万元,王集镇政府推荐企业参拍,后被江苏佳盛石油科技有限公司以240万元竞购成交。

七、协助过户及税收费用缴纳困难和解决

如果拍卖未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动产,可以现场交付,管理人告知其土地、房屋等权证申领及权属变更手续办理皆由买受人自行负责解决。但是对于已经取得土地、房产证书的不动产破产企业管理人应当予以协助过户,协助过户过程中重点解决二个问题,一是为购买方开具不动产增值税发票,二是在过户时所产生的销售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契税、所得税、印花税及教育和城建附加税等,特别是土地增值税征收税率最低是30%,高的50%。税收费用巨大,如果管理人在拍卖之前特别声明拍卖成交后不予协助以及能否办理过户等后续问题不作任何承诺,由买受人自负,过户中所产生的一切税费由买受人承担。那么管理人在拍卖成交后工作量和税收负担都减轻了。但是这样做会严重影响购买人积极性导致资产处置困难。同时管理人可能要承担税收法律风险,若购买人成交后不履行税收缴纳义务,导致税收流失,税务机关将依据法定纳税义务主体规定向管理人追究。故管理人客观做法是在拍卖之前声明,管理人给予协助过户,因过户所产生的税费按照法律规定由双方各自负担,具体是卖方承担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及教育、城建附加税、印花税、所得税,买方承担契税和印花税。

本案在拍卖之前管理人声明采取拍卖成交后管理人给予协助过户,但是因过户所产生的的税费由买、卖双方各承担50%,之所以让买方承担一半税费原因是涉案不动产拍卖底价下降了一百万左右,卖方已经做出让利。

管理人开具增值税收发票的困难。资产拍卖成交后,管理人根据江苏省高院、税务局《关于做好企业破产处置涉税事项办理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第四条第六款的规定,即企业因继续履行合同、生产经营或处置财产需要开具发票的,管理人可以以企业名义,按规定申领发票或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并按规定缴纳税款。

管理人按照上述文件规定的第二种方法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但是税务机关不同意,而是要求管理人先行以破产企业名义办理解除原企业税收非正常户问题, 同时要求管理人代为接受行政处罚和缴纳行政罚款,然后代理破产企业补充申报长期漏报的纳税资料,如企业应代缴代扣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及教育附加和城建附加,土地、房产使用税和企业所得税,有的破产企业歇业十几年,管理人需要把长达十几年资料全部补齐,像本案徐州澳华肉食品有限公司漏报长达十三年,有些税种需从每月或每季度填报,一直补齐到管理人办理解除非正常户时间止。需要填报数百张报表,时间和工作量耗费太大。其中填报跨度时间甚至超过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日期,管理人虽然提出了税收债权计算截止日期不能超过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日期,但是税务机关不予理会,理由是其税务系统就是这样操作的,依据税务电脑系统为准。

管理人只好不厌其烦按照税务机关要求为破产企业完善各种手续, 在完成非正常户解除和补充申报后,税务机关要求管理人代破产企业申领发票和开票税盘,由管理人通过电脑系统开具和打印发票,毕竟管理人不是原企业财务人员,不熟悉破产企业发票开具的基本信息和流程,开具发票困难重重。管理人只好聘请财务会计咨询事务所帮助办理和解决专业问题,因开具发票所需税款税务机关要求必须一次性缴纳完毕。

本案管理人协助买方办理过户手续,共计缴纳不动产增值税及教育和城建附加、土地增值税、契税、滞纳金等合计679730.66元,按照双方各承担50%的约定支付339865.33元。最终为破产企业节省27万多元税收费用,为债权人多争取可分配货币资产。

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中的“插曲”。管理人和购买方将申请转移登记的所需申请书、买卖合同书、完税证明及房屋面积测绘资料等提供给不动产登记中心,经过审查符合办理转移登记条件在即将颁发新的不动产权属证书时被告知,转移登记暂缓办理,尚缺乏环境监测部门对所转移登记的土地土壤环境检测报告,这是政府对工业用地转移登记附加要求,防止工业用地污染,破坏生态环境。管理人向登记机关提出涉案土地虽然是工业用地,但是用于养殖业,不是化工生产,政府限制转让用地登记的应提供企业名单,不能搞“一刀切”,建议向地方生态环保局落实。后来通过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核查,涉案企业不属于化工生产土地污染企业范围,涉案转移登记办理成功,管理人协助职责履行完毕。同时也给管理人一个启发,如果是化工生产等污染性较强的破产企业不动产转移登记将更为复杂。

八、企业破产债权申报与审查

债权申报期限内,共有18户债权人申报债权,申报的债权总额为人民币87054546元。其中,职工债权共 2户,总额为人民币374000元;社保债权总额为人民币167123.12元;税务债权总额为0元;普通债权共14户,总额为86513422.56人民币元。

对编入债权表内的债权共18户,管理人认为成立的共17户,总额为人民币64188207元。其中, 职工债权2户总额为人民币244000元,社保债权 一户总额为人民币106480.4元;税务债权总额为0元;普通债权14户总额为人民币63837726.74元。   

九、破产资产分配情况

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总额为拍卖处置徐州澳华肉食品有限公司种羊场人民币240万元,

先行支付周士金等三名承租债权人在种羊场内建设的房屋及附着物折价款合计538875元,应视为共益债务。破产费用开支400767.33 元、管理人报酬18万元。需要预留的破产费用8000元(包括但不限于今后用于分配的公告费用、提存费用、银行转款网银手续费用、破产程序终结后的档案保管费、电力户头注销费用等后续开支)。

将上述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总额240万元优先支付上述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管理人报酬和预留破产费用计620767.33元,剩余1240357.7元为本次可供分配破产债权财产数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的工资和医疗、残疾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列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缴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按照比例分配。故本案分配顺序如下:

第一分配顺序工资债权应清偿额244000元,实际可用于分配额244000元,清偿比例为100%。

第二分配顺序社会保险费用债权应清偿额106480.4元,实际可用于分配额106480.4元,清偿比例为100%。

第三分配顺序普通债权应清偿额63837727元,实际可用于分配额889877.3元(1240357.7元- 244000 元-106480.4 元),不能满足全部清偿,该顺序清偿比例为1.39%.

债权人会议上对上述分配方案进行表决并通过表决,符合《破产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即获得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

管理人将上述分配方案提请睢宁县人民法院裁定认可,2022年2 月,睢宁县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分配方案。

管理人根据法院裁定分配方案予以现金分配,分配终结后睢宁县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虽然每位债权人都得到分配,但是其中普通债权清偿比例较低,原因是破产企业可供清算财产太少而债权太大僧多粥少,市场风险严峻。

十、资产出售后土地资源得到充分利用,经济和社会效益大幅显现

    涉案购买方将种羊场上面老旧低矮山羊饲养房屋全部拆除,建设三千多平米工业厂房,开办了新型建材公司,进行建筑材料生产经营,市场行情很好 ,既解决了当地劳动力就业问题,又为国家增加税收,实现腾笼换鸟、资源合理配置,折射出人民法院执行《破产法》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促进作用。

作者姓名:陈向东

邮箱:chenxiangdong866@sina.com

单位:江苏千秋业律师事务所  

睢宁县人民西路碧桂雅园南综合楼三楼304室

电话:13092366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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